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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原名中国音像协会),是由全国从事音像与数字出版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全国性音像与数字出版行业组织。中国音像协会于1994年4月29日,经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民政部批准成立;2013年3月,经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

目录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原名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单位会员涵盖:音像与数字出版内容创作、产品制作、内容传播,音像与数字出版内容播放终端建设、音像与数字出版产业标准规范,音像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研究等单位,现有会员单位700余家;在唱片创作、光盘制作、教育音像、数字音像、音视频工程、有声读物、音乐产业促进、游戏出版、反盗版,以及专业数字、大众数字、数字教育、电子出版、数字阅读等10多个方面设有分支机构。

主管、主办实体一家:北京伯通电子出版社。

协会宗旨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的宗旨和主要职能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执行党和国家对音像与数字出版业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致力于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国际行业交流,为繁荣和发展音像与数字出版业做贡献。

主要职能

组织会员对我国音像与数字出版业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课题等进行调研,向会员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提出建议;发挥集体力量,为会员办实事,保护会员的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培训专业人才,推广先进技术,交流业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国性音像与数字出版物的评奖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全国性音像与数字出版物的展销活动;举办音像与数字出版业的交流和学术活动;开展与海外同行业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等是我会的主要职能。

此外,我会还组织业务研讨和培训,为会员提供咨询和开展音视频工程资质认证等服务;开展与海内外同行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参加有关音像与数字出版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举办地区和国际间的音像制品展览和论坛等交流活动。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致力于促进海内外音像与数字出版单位的合作发展,积极做好法律保障和版权引进与内容产品原创交流的工作,推动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产业的整体发展。

组织机构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是代表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业组织,是政府主管部门联系音像与数字出版产业的桥梁和纽带。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国际交流部、信息咨询部、技术与标准部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在北京。

分支机构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电子出版工作委员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数字教育出版工作委员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专业数字出版工作委员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有声读物专业委员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教育音像工作委员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数字音像工作委员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制作发行工作委员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

主要领导

理事长:

2001、2002年成功举办两届“中国唱片金碟奖”。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

2003年成功主办“第三届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

2003年成功地进行了音像业“明星发行品牌”推广活动,为当年度15家著名发行企业颁发了殊荣称号。

2004年成功举办了“纪念中国唱片100周年”系列活动,刘云山等中央领导同志参观了纪念展览,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还联合举行了隆重的“纪念中国唱片100周年座谈会”。

2005、2006、2007年在上海成功举办了三届国际音像电子博览会和高峰论坛,吸引了国内外众多音像及相关企业和机构参加博览会,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学者和企业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和国际唱片业协会等高层人士出席高峰论坛并发表演讲。

2006年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音像协会筹备成立了“音像版权集体管理中心”和KTV版权运营部,推动开展对音像版权实施集体管理的工作。

2008年以来,我会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委托连续多年组团赴法,在每年一届的国际音乐交易博览会(MIDEM)搭建中国展台,在国际专业平台上展示我国音像出版产业、民族音乐原创的发展水平和成就。

2014、2015、2016年连续三年在海南举办“中国游戏产业年会”,同期举办“中国游戏产品经理大会” “中国国际游戏交易会” “中国网络游戏与文学IP合作大会”和中国“游戏十强”大奖典礼等活动。

2014、2015年连续发布《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中国游戏产业报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udio-video and Digital Publishing Association,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音像与数字出版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执行党和国家对音像与数字出版业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致力于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国际行业交流,为繁荣和发展音像与数字出版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我国音像与数字出版业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课题等进行调研,向会员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提出建议;

(二)发挥集体力量,为会员办实事,保护会员的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培训专业人才,推广先进技术,交流业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国性音像与数字出版物的评奖活动,受政府为头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全国性音像与数字出版物的展销活动;

(五)举办音像与数字出版业的交流和学术活动;

(六)开展与海外同行业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和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法从事音像生产经营和数字出版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五)上述单位的从业者,与音像与数字出版行业有关、并为促进我国音像与数字出版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团体编印的文件、《会讯》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本会工作计划;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单位的理事席位由当选的该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人选,应书面报告理事会,如该单位法人代表发生变更,该理事席位将随之变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看展品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1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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