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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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旅游综合改革、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综合协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旅游工作政策和旅游业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指导各景区的规划和开发建设,协调重点景区的管理工作。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拟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南雄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旅游企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加强旅游项目管理,审核旅游项目立项。
(四)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和监督旅游饭店及旅游设施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协调旅游景区和旅游行业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工作。
(五)组织和实施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和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考核。做好导游管理的年度审核工作。管理直属旅游单位。
(六)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研究旅游信息,搞好信息服务和旅游统计。
(八)负责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研究、推动、指导旅游企业改革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韶关市旅游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旅游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做好与韶关市旅游局、市直机关和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二)行业管理股。
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承担旅游扶贫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引导生态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组织实施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协调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游交通、餐饮、旅行社等的服务标准;调查和保护全市旅游资源,并制定开发计划;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审核旅游景点、旅游宾馆建设项目,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督促旅行社年审、导游证年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入境旅游管理工作;承担南雄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承担节假日旅游和旅游节庆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行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创建旅游强县工作。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长2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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