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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文民

岳文民,男,汉族,1960年6月生,河北临漳人,1986年12月入党,1978年11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省委党校在职大学学历。2017年9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保定市政协原副主席岳文民(副厅级)决定逮捕。2018年5月,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岳文民涉嫌受贿、贪污案提起公诉。

目录

  1978.11—1979.05,河北省委办公厅机要干部训练队学员

  1979.05—1992.03,保定地委办公室科员(其间:1985.09—1989.01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干部管理专业学习)

  1992.03—1993.11,高碑店市白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3.11—1994.08,高碑店市白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副县级)

  1994.08—2001.01,高阳县副县长(其间:1998.06—2000.06在河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1.01—2003.04,高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03.04—2007.03,新市区委副书记(其间:2003.09—2005.12在省委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7.03—2010.05,顺平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0.05—2013.03,保定市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

  2013.03—2013.04,保定市政协党组成员,市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

  2013.04—2017.06,保定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市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7年06月13日,经河北省委批准,保定市政协党组成员、原副主席岳文民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立案审查

2017年9月,经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纪委对保定市政协原副主席岳文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岳文民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岳文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岳文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逮捕

2017年9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保定市政协原副主席岳文民(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8年5月,河北省保定市政协原副主席岳文民(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岳文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岳文民,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文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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