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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上海房协。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目录

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1月(成立之初为上海市房地产业协会),是上海改革开放后最早成立的一批协会之一。2004年7月与上海市住宅产业协会合并为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业调研,行业培训,行业评比、优秀住宅评选、会展服务、中介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和编辑出版等。

围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办会宗旨,近几年来,本协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努力提高为会员企业的服务水平。

历任会长

1986年1月至2004年7月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上海房协。英文译名:SHANGHAI  REAL  ESTATE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RE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房地产行业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述两个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地产行业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采集、整理、发布有关房地产行业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以及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经验,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与本行业和住宅产业现代化有关的经营管理、经济、技术、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四)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

(五)根据行业和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和会员的需要,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根据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开展各种调查研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七)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为企业项目开发、资产资本经营、体制创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组织经验交流、信息交流、“四新”推介、业务推广等活动。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业调研、行业培训、行业评比、优秀住宅评选、会展服务、中介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和编辑出版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二)本会开展活动,应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二)承认本会章程;(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要求本会帮助与相关行业沟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的会员大会称第某次会员大会,其余称某某年年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一位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因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理事单位另行推荐理事,经本会秘书处同意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六)决定设立和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因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常务理事单位另行推荐常务理事,经本会秘书处同意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二)热心行业协会工作,有较高的工作能级;(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者担任,实行届内轮值制。轮值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选出两位轮值会长,同时确定轮值次序。

本会轮值, 会长的任期为自开始履职之日起两年。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轮值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因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轮值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另行推荐轮值会长、副会长,经本会秘书处同意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故缺席时应由常务副会长代为主持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签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会长因故缺席时应代为主持会议;(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驻会主持本会工作;(三)代表本会签署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外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其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专职人员也可以请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给予支持或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聘请本会顾问及相关专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会计人员办理责任明确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主管单位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财务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天内,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同意及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一二年十一月20日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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