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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影家协会

上海电影家协会成立于1960年11月2日,其前身为上海电影工作者联谊会(1957年12月22日成立),协会拥有上海电影界(包括电视界)编、导、演、摄、录、美等相关专业领域的电影艺术家、技术家和事业家,也有来自高校电影专业的学者和教授。

目录

上海电影家协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的由上海

上海电影家协会的宗旨是,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高擎民族精神火炬,吹响时代前进号角,把艺术理想融入党和人民事业之中。加强联络,延伸工作手臂,加强对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的团结引导,把千千万万文艺从业者、爱好者凝聚起来,不断增强组织吸引力。增强本领,加强能力建设,强化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行业影响力。致力于繁荣中国电影,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组织机构

上海电影家协会机关内设办公室、组织联络部、外联络部、大型活动部、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主办《影协之窗》等期刊。

设有四个专业委员会:上海影协艺术专业委员会、上海影协技术与制作专业委员会、上海影协市场专业委员会、上海影协民营影视专业委员会。

历任领导

上海电影工作者联谊会(1957.12—1960.11)

主席:

现有注册会员2300余人,协会拥有上海电影界(包括电视界)编、导、演、摄、录、美等相关专业领域的电影艺术家、技术家和事业家,也有来自高校电影专业的学者和教授。上海影协广大会员与时代同行,为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影协会员也多次获得国际、国内众多奖项。2005年中国电影百年,全国表彰了50位有突出贡献的电影艺术家,上海影协汤晓丹、仲星火、孙道临、沈西林、吴贻弓、张瑞芳、秦怡、特伟、黄蜀芹、谢晋等10位艺术家获此殊荣。据统计,上海电影家协会会员中有1164名中影协会员,如吴贻弓、秦怡、石川、奚美娟、赵利明、钟一品、曹雷等。

协会荣誉

上海电影家协会于1998年、2005年两次荣获全国影协“优秀团体会员单位”称号;并荣获新落成的中国电影博物馆布展领导小组颁发“布展工作纪念奖”和“展品征集纪念奖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信息工作先进等多项荣誉。五位会员荣获“上海市德艺双馨文艺家”称号。

上海电影家协会将在中国电影新的百年中,传承开拓,继往开来,努力使协会创建成为“充满活力、富有魅力、和谐温馨的会员之家”。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电影家协会,简称上海影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FILM ASSOCIATION,缩写S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电影家、电影工作者和电影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充分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电影工作者,致力于推进上海电影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是中国电影家协会和上海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长宁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 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纽带作用, 努力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广大电影工作者自觉履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二) 围绕电影重点作品、重要创作、重大动态等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和调研活动,加强电影评论建设;(三)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艺术家采风活动,鼓励电影工作者深入生活,丰富创作题材,提高创作水平;(四) 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学习交流活动,吸收和借鉴成功经验,增进中外电影家的友谊与合作;(五) 加强电影家和电影工作者的队伍建设,积极扶植电影人才,鼓励创作优秀作品;(六) 认真听取和反映电影家的正当诉求,依法维护电影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七) 定期组织会员业务学习和电影观摩活动;(八) 积极开展相关竞赛、评奖、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推动创作、观摩研讨、对外交流、培训认证、比赛评奖、权益维护和职称评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任何活动不得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个人会员是指本市从事电影艺术、技术、发行、放映、评论、教育、编译、出版、资料、企业管理、事业组织等工作并有显著成绩的专业电影工作者;

(五) 单位会员是指本市从事电影创作、生产、制作、技术和电影发行、放映等工作,在电影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自愿入会申请表;

(二) 个人会员需本会两位会员推荐,经主席团审批通过;

(三) 单位会员提交申请须由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经主席团审批通过;

(四) 个人及单位会员经批准通过后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向本会推荐新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三年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主席团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主席团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听取、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会费标准;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主席不能召集,提议常务副主席或副主席为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相关职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理事每届任期均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主席团委员,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补选,但补选的主席团委员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主席团委员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主席团会议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以上会议需要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主席团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主席团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主席团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上海市文联拨款;

(二) 会费收入(由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组成);

(三)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参照上海市文联《财务管理办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上级拨款及社会资助、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上半年,向主席团通报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总结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17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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