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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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影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在
本协会致力于电影学术建设和电影评论工作,扶植和推荐电影新人新作,鼓励会员艺术创新和业务创新;组织发动会员踊跃参加中国电影的权威性专业评奖及节庆活动,推进电影的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与市外电影界的联络、往来与合作;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保护会员的知识产权;努力发挥好组织、联络、协调、服务、交流的作用;为中华民族电影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主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电影家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FILM ASSOCIATION,缩写为CQ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电影工作的电影艺术家、电影工作者、电影学者、电影企业,以及与电影相关的学术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的非盈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广大电影艺术家和电影工作者,以及所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框架内,在尊崇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电影事业,促进重庆市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电影家协会和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西路4号拓展大厦26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本协会对会员承担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
(二)本协会依法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保护会员的知识产权,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本协会坚持以人为本,倡导德艺双馨,鼓励并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社会生活,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艺术水平。
(四)本协会致力于电影学术建设和电影评论工作,扶植和推荐电影新人新作,鼓励会员艺术创新和业务创新,表彰奖励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学术研究和评论的优秀成果。
(五)本协会组织发动会员踊跃参加“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等权威性专业评奖, 参加中国电影金鸡百花电影节、长春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等节庆活动,推进电影文化建设。
(六)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和活动方式的改革创新,支持建设电影信息网络,促进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和专业人才交流,促进培育电影市场和电影产业发展。同时,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介、支撑评定、资质论证、权益保护等,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的积极作用。
(七)本协会积极开展与市外电影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人电影界的联络、往来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八)本协会致力于中外电影文化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电影机构和电影从业人员的联系,为促进中外电影艺术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电影创作、电影学研究与教学、电影产业及相关音像工程等领域内取得一定成果和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活动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会费缴纳规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副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副主席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影创作、电影经营、电影学研究、电影教育以及其他与电影相关领域内有突出成绩,并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其他本协会需要代表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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