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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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加工类
承接临空高轻技术产业的加工制造环节,如国际知名生物医药产业的终端生产环节、装备制造业的高端零部件的生产环节,以及高档服装产业的终端生产环节、特色农产品的
(一)税收优惠政策。1、对保税区运往区外的货物,视同进口,实行保税;对区外企业运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2、区内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包括水、电、气)免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物流企业并运入区内供物流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免税;3、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贸易管制政策。1、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可在不改变物权的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自由配送;3、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4、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三)保税监管政策。1、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2、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3、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4、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5、海关对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6、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四)外汇管理政策。1、进出境货物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2、企业可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需核定;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可汇往境外;4、中外资企业均可在保税区银行开立外汇现汇账户,经批准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
(五)检验检疫政策。1、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2、从非保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3、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4、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5、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6、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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