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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理性

哈贝马斯沟通理性的提出是针对历史上传统的目的理性而言的。在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看来,目的理性着眼于社会行为中如何以手段满足其目的之部分。因此,对人的理解集中在个人如何利用外界的资源满足个人的目的之层面上;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亦主要被视为满足目的之手段。

目录

沟通理性沟通理性
    哈贝马斯

沟通理性沟通理性
    

沟通理性沟通理性
   关于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的概念最为显著的特征有下列二者:

1.沟通理性是一种对话式的理性(dialogical rationality)。

相对地,韦伯的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都是一种独白式的理性(monological rationality),一个是基于个人的计算(目的理性),一个是诉诸个人的良心(价值理性)。在沟通行动中,一切的声称、承认、假定、预设都必须出之一种反省的形式,即必须发展成为一种相互的期望,因而也是互为主体的。制度化的理性讨论可说是一种对话的设计,能促进人群之共同意志的合理形成,以驾驭行政设计与技术设计的发展。因此,沟通理性透过理性讨论的制度化能够对治工具理性的制度化。

2.沟通理性是一种反复辩证的理性。

在有效性声称受到严重的诘疑,沟通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时,行动者能够进入理性的讨论。在讨论中,受诘疑之有效性声称被反复地辩驳、支持,以期达成共识。相对地。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都是一了百了、不必涉及反复的辩论。

后世评价

哲学基本范式的转变

沟通理性沟通理性
   要理解

有效性申述

沟通理性沟通理性
    如前所述,狭窄的精神哲学的本体论框架只处理真理申述,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的理论对象就广泛得多了。他用“有效性申述”(validity claim) 来取代“ 真理”。有效性申述主要有三类。真理申述考虑申述的真值,它涉及到申述与客观世界的关系;正当申述考虑言语行为的正当性、适当性和合法性,它涉及到申述与社会生活世界所共有的价值和规范的关系,这里哈贝马斯不用道德上对与错这个传统概念;真诚申述考虑明确表达意图和情感的真挚和诚实。

本质上,这些申述都可以被争论、批评、捍卫和修改。存在着许多解决有争议的申述的方法,例如诉诸于权威、传统和残酷的暴力。但是,诉诸于理性,是理性观念的关键之处。哈贝马斯在发展他的沟通理性观念中,探讨了这种在沟通中获得相互理解的经验,从而可避免强制手段来解决有效性申述的方法。哈贝马斯认为,对于上述三类有效性申述,我们可以通过辩论和洞察,通过理性的力量和理由的充分来解决分歧。在他的主体之间的理论结构中,主体不是观察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在理想情景对话中,参与者没有对正确解释的垄断权(Habermas, 1984:x-xi, 1987: 299)。

如果沟通行为是我们的范式,那么摆脱中心地位的主体在由语言为中介的社会交互中就是参与者。根据这种解释,沟通实践和理性之间有一种内在关系,因为语言的使用定向于有效性申述,而且只有通过理性的非暴力的说服力(the unforced force of reason)而产生主体之间的承认来确认有效性申述。意义和有效性的这种内在关系意味着,沟通常常不仅是“ 内在的” ----- 即处于某种境遇受制于一些条件,而常常是“ 超越的”----- 即适合于有效性申述,它们被设想为超越局部环境而普遍适用,并且它们常常会受到批评、捍卫和修改(Habermas, 1987:xvi)。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 有效性申述显现出两种面孔。作为申述,它们超越任何环境;同时它们不得不此时此地被提出,而且在事实上被承认…… 普遍有效性的超越因素炸毁了每一个地方观念;接受有效性申述的责任因素使每一个地方观念者成为一个背景制约下的日常实践的承担者……无条件性因素注入到相互理解的真实过程中 ----- 所申述的有效性不同于事实上已建立的社会惯例中通行的东西,但是有效性可被用来作为一个现存共识的基础”( Habermas, 1987:322-323)。

对话理论

对每个有效性申述都有一种解决其岐义的反思工具(reflective medium),即辩论、批评方式。任何对有争议的有效性申述的公开检查都要求一种严格满足辨论条件的沟通形式 (Habermas, 1984:22)。哈贝马斯在给出关于辩论的规范性条件中,描绘了一个理想对话情景,建立了获得、保持共识的规范性理性基础。

日常沟通实践所持有的理性指明,辩论实践是申诉的法庭;正是辩论实践和其它方法使沟通行为得以继续进行。当日常惯例和直接的、策略性的暴力不能解决意见分岐时。出于这个理由,哈贝马斯认为,只有通过对话理论,沟通理性概念( 指普遍有效性申述之间的系统联系) 才能得到恰当地说明(Habermas, 1984:17-18)。

哈贝马斯使用“ 辩论”(argumentation) 这个词表示下述类型的对话:参与者突出有争议的有效性申述的主题;通过论证,他们试图捍卫或批评这些有效性申述。一个论证(argument) 包含理由和基础;而这些理由以系统方法与一个命题表述中的有效性申述相联系。一个论证的“ 说服力”在给定背景中通过理由的完善来衡量;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个论证的说服力也表现在这个论证能否有能力说服讨论中的参与者,即促使他们接受有争议性的有效性申述 (Habermas, 1984:18)。

哈贝马斯从三个层次(角度) 讨论了对话理论。首先,他把辩论对话看成是一个过程(process),在这个层次上,哈贝马斯试图提出关于一般实用辩论的假设来阐明一个理想对话情景。在细节上,这个方案可能不令人满意,但是哈贝马斯坚持下述意图的正确性:给出一般对称条件,每个有能力的对话者必须假定这些条件;只要他想参加讨论,这些条件就应充分得到满足。一般来说,参与者必须假定,沟通结构,凭借着纯形式术语所描述的种种特征,排斥了所有暴力 ----- 不管它来自于致力于理解过程中或来自于外部影响,只肯定更有说服力的论证的力量 ( 这样,它也排斥了所有动机,只肯定一个合作追求真理的动机 )。从这个角度来看,辩论可看成为一个通过不同方法定向于理解的反思行为 (Habermas, 1984:25)。

第二,哈贝马斯把辩论看成是一种程序 (procedure);这种程序是必需的,它与服从特殊规则的相互作用形式有关系。这个致力于理解的讨论过程采取了相互合作的倡议者和反对者这种分工形式,并受下列规则的控制:

1、参与者突出成问题的有效性申述的主题;

2、以假设态度解除行为和经验的压力;

3、以理性、并且只用理性来检验那个由倡议者捍卫的申述是否成立。

第三,辩论也可看成为一种特殊产品(production), 它旨在产生中肯的论证;根据内在的性质,这些论证具有说服力,由此,有效性申述能够重新肯定或被抛弃。论证是工具,由此,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对倡议者所假设的有效性申述的承认,而且由此,意见可转化为知识 (Habermas, 1984:25)。

这样哈贝马斯阐明了对话理论中的基本概念:普遍听众的同意;对由理性所导致的同意的维持;对一个有效性申述的重新确认。“ 过程视角”的意图在于说服普遍听众,为一个申述获得普遍同意。“ 程序视角”的意图在于以理性所导致的同意来结束关于假说性的有效性申述的争论。“ 产品视角”的意图在于通过论证使一个有效性申述获得基础或获得重新确认。通过上述三个层次(或视角),哈贝马斯揭示出一个有特色的对话结构:一个免于特殊方式的压制和免于不平等的理想对话情景结构;一个竞争更好的论证的规则结构;一个确定个人论证及其关系之意义的结构。

这种关于假说的有效性申述的对话可以被描述为沟通行为的反思形式。哈贝马斯认为,在主客体二分的理论框架中,反思考虑了认识主体和客观化态度中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反思可先于语言,并且认识主体可处于孤立状态之中。在主体之间相互沟通的理论框架中,沟通行为取代了那种先于语言的、孤立的反思。沟通行为的反思形式不需要那种主体性哲学对客观化的强求。在反思水平上,倡议者和反对者之间的面对面关系再生了主体之间的基本形式,日常生活的沟通行为反思了自身 (Habermas, 1987:323)。

沟通行为的反思形式有两个特点:理性的再构(rational reconstrction) 和方法论上进行的自我批评。这两个特点超越了精神哲学的界限,并具有不同的目的和范围。理性重构支持了那个提高意识的计划,定向于匿名的规范系统;但不指向整体性。相反,方法论上所进行的自我批评与整体性有关系;可是在意识层次上它完全不阐明潜在之物、预测之物和不是焦点的生活世界中的现存背景 (Habermas, 1987:300)。

现实应用

沟通理性的实践性和生活世界

沟通理论不仅是一种知识理论,而且是一种沟通实践,是一种生活存在。它不仅依靠命题,而且依靠参与者在言行上的合作。沟通理论不能只能当作一种理论,而且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沟通理论在不同时空中有其具体内容,但是,理性标准绝不来自暴力、客观规律或经验的重复,而来自主体之间的对话、讨论,来自于辨论程序。这样,沟通理性不具有康德的种纯粹理性的纯粹性(purism of pure reason), 而是一种人的理性, 一种生活理性。

哈贝马斯进一步强调,正是沟通理性使得社会实践得以可能。不同行为者的计划和行为,通过定向于相互理解的语言使用和对可批评的有效性申述采取“ 是” 或“ 否” 的态度,在历史时间长河和社会空间中相互联结。通过沟通所获得的同意 ----- 它可通过主体之间对有效性申述的承认来衡量 ----- 使得网状关系的社会交往和生活世界得以可能 (Habermas, 1987: 322)。

哈贝马斯一方面指出沟通行为是再造生活世界的中介,沟通行为理论可解释生活世界的符号再生产。另一方面,他又指出,生活世界为共识的相互理解提供了源泉、规范、模型等。生活世界构成了相互理解的确定背景,参与者不仅从生活世界中吸取了解释的共识模式,即提供命题性内容的背景知识,而且吸收了规范的、可靠的社会关系模式及其社会化过程所需的能力。这样哈贝马斯就强调了沟通理性和生活世界的辩证关系,正是这种互相作用、相互依靠的辩证关系可避免不一致所带来的危险。“ 在沟通行为中被运用的理性不仅,比方说,受到外在境遇的限制;而且可能性条件必然使它分成历史时间、社会空间和心理经验诸方面。这就是说,言语的理性潜力与任何特殊给定的生活世界的来源相纠缠。在生活世界发挥源泉作用方面,生活世界具有直觉的、确定的、整体的知识特征 ----- 这种知识不可能随意出问题;从这种观点来看,生活世界不代表任何严格意义的‘ 知识’。由背景假设、团结和社会化所产生的技艺这三者所组成的混合体构成了稳健的抗衡力量,以此可防止那种产生于对有效性申述获得同意的过程中的不一致的危险性”( Habermas, 1987: 325-326)。

价值意义

沟通理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哈贝马斯认为,“ 如果我们假定,人种通过其成员的社会协调行为而维持自身,而且这种协调通过沟通 ----- 在某些领域中通过定向于达到理解的沟通 ----- 来达到,那么人种的再生产也要求满足一些内在于沟通行为的理性条件”( Habermas, 1984: 397)。他的沟通行为理论就在于阐述这些维持人种生存、社会合作的沟通理性条件。实质上,沟通行为理论是一门关于如何获得共识的规范性学说。

如果我们满足了沟通理性诸条件,并得到生活世界的支持,那么获得共识就是可能的。获得、维持共识必须遵守最基本的沟通程序和条件。哈贝马斯在对话理论中阐述了一系列规范性的理想条件:主体不是中心者,而是参与者;主体在沟通中经常转移视角,从第二、第三人称的角度考虑问题;主体只有合作追求真理的动机;语言的使用定向于相互理解;通过理性的说服力,而不是通过暴力来获得同意;沟通过程不是英雄和圣人的灌输与训导,而是主体之间平等的对话;理性标准来自于主体之间的对话和辩论程序。所有这些条件构成了一个理想对话情景和未损害的主体之间的关系(an undamaged intersubjectivity);这是社会整合( social integration)的理性基础,是深厚的社会稳定的源泉。

必须明确哈贝马斯所阐述的基本沟通理性规范的层次。日常生活中,我们有许多具体的社会规范。哈贝马斯的理性规范是元层次上的,即是一个建立、确认各种具体规范所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元规范。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观的主要宗旨也是为了反对片面的认知工具理性,反对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哈贝马斯认为,虽然沟通理性值得怀疑,而且沟通行为理论不解释物质再生产过程,但是它可以成功地批评、取代工具理性 (Habermas, 1984: XL,1987:312)。

Thomas MaCarthy如此评价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工作:“他的策略是回到黑格尔、青年黑格尔派、尼采和海德格尔曾经作出重大决定的历史关头;他的目标是确定并清楚地指出一条曾被暗示但未能被采纳的道路:以沟通行为所理解的理性来有限否定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Habermas, 1987, MaCarthy的导言,P.vii,也参见p.295.)。

沟通理性体现在摆脱中心地位的主体对世界的理解中。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客观化的关于自然和社会的认知工具的掌握过于自我陶醉、自我夸张。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是分裂和颠覆的产物;的确是分裂和颠覆的社会过程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次要因素取代了整体地位,并且它没有能力来同化整体结构。正如 Focault, Horkheimer, Adorno把这个自我过分承担、自我具体化的主体性过程描绘为一个世界历史过程。但是,他们都忽略了下述深层的嘲弄:在经济、行政子系统中的无约束的命令能够影响脆弱的日常生活实践,并且因此能够扩大认识工具范围来控制被压抑的实践理性因素之前,理性的沟通潜力首先必须在现代生活世界中释放出来。理性的沟通潜力一直以来在资本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同时获得发展但被扭曲了(Habermas, 1987:315)。

沟通理性观还在于克服韦伯的实质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理论框架的弊端。沟通理性结构中保留了目的理性,但是,主体作为参与者,在不同目的行为中可达到相互理解。韦伯的深层假设在于,解除宗教形而上学世界魔咒的观点剥夺了理性及传统内容中的所有实质性内涵,因此就剥夺了理性的能力,即形成某种结构来影响生活世界以超越目的理性所指导的生产组织的能力。哈贝马斯强调沟通理性直接潜存于社会生活过程中,相互理解的行为承担了协调行为的任务。网状关系沟通行为孕育于生活世界的资源中,同时它也是产生具体生活形式的中介 (Habermas, 1987:315-316)。

商讨型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理性形态和政治系统之间具有十分复杂的、既紧密又松散的关系。一方面霍布斯可用工具理性 (冷酷理性) 来设计并证明集权政治体系。霍克海姆(Horkheimer)和阿多诺(Adorno)认为,工具理性是全权主义的理性根源。另一方面,洛克可运用工具目的理性来设计民主政治。沟通理性观自身不包含专制因素。权力者和理论家在哈贝马斯的理想对话情景中都没有特殊有垄断真理的地位。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观的宗旨之一在于避免或减少被任何暴力统治者利用的可能性,沟通理性在自身逻辑中必反对集权政治,两者不可相容。

沟通理性观为商讨型民主模式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一方面,哈贝马斯批评了工具理性式的民主理论。这种理论把民主机制只看成是综合的、代表个人利益的工具。哈贝马斯特别地批评了市场、资本控制了民主的现象。他强制社会领域应该由“ 团结”(solidarity) 来主宰。

对于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的评价不一。就中国学术界来说,据笔者所知,刘述先先生和陈璋津先生对其肯定的较多,而余英时先生则持批评的态度。下面,我先对哈贝马斯的基本范畴作几点批评,然后再从现实主义角度对他的基本理论作出几点批评。

首先,哈贝马斯的基本哲学框架其实是社会契约论的翻版,是主体哲学和契约哲学的混合体。但是,哈贝马斯的工作一方面摧毁了契约哲学中的个人的自主性和原子性,另一方面又带来了不明确的、问题重重的主体概念。在主体之间对话结构中,他仍然保留了主体的地位,这不能真正克服唯我主义的问题。主体之间对话达到相互理解的理论框架使得原有主客体二分的框架更加复杂并带有更多的理论问题。沟通还必须通过客体,哈贝马斯无法回避客观世界。他的沟通理性框架中没有客体为中心的理性,因而哈贝马斯的理性观不适用自然科学,无助于理解自然科学的发展。其实,客体为中心的理性观也需要沟通理性,由此,理论工作事业应该努力使客体为中心的理性和沟通理性结合起来。也许,可以说在这种相互结合的努力中蕴含着哲学的突破。

“ 沟通”理性这个概念自身成问题。哈贝马斯扩大了“ 理性”的概念,把“ 理性”理解为人际交往中取得共识的一个过程。这样他的沟通理性是一个不确定的、开放性的过程,他没有很好地区分纯粹理性(如归纳、演绎)和实践交往中的理性。他的沟通理性依赖于使用人类最基本的理性方式,如归纳法和演绎法。他的贡献在于阐述了人际交往中必须遵守对话理论中的基本规则。

哈贝马斯的“ 生活世界”的观念是一种不需证明的最终解释项,是一个不确定的、又具有魔力的神秘东西。哈贝马斯对生活世界所作出的种种规范,以便避免理想对话中的不一致的危险性,这其实是一种理论虚构。理论上的规则不能解决现实中不一致的情况。

假设从马基亚维里(Machiavelli)角度来看,不错,人类需要沟通,但不是哈贝马斯所构想的那种。贤明的君主往往有一种巨大的沟通能力把各级官员、士兵团结起来。但是,他通过强权、欺骗、声望、意识形态等,而不是哈贝马斯所说的辨讼法庭上的理性。主体之间的结构可以是等级式的沟通。君主甚至可利用臣下沟通上的阻塞来有效地实自己的统治。

我们可以进一步从韩非子的思想角度来批评哈贝马斯。哈贝马斯假设在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结构中,主体仅仅作参与者,而不是处于中心地位;通过辩论而不是强力来达到共识等。这些都是“ 应该”,是一种吁求。哈贝马斯进一步假设主体具有参与性,转换思考角度等,这更具有虚构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参与,有些人不参与。参与者中有些处于中心地位而有些只是陪衬而已。人们往往通过声望、舆论、强力等来达到共识。哈贝马斯假设每个人具有理性,可克制自己的欲望来达到调解。在对立化政治中,这纯属空想。他的前提是虚拟的,其沟通理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理性。更为重要的是,哈贝马斯假定做一个理性人和由沟通理性主宰的生活世界就是一个较好的生活。这个假设未必与经验事实相符合。日常经验告诉我们,情感、意志也是生活意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假定了人常常会从他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但是,从他人的角度来考虑有不同的运作和目的。有时人们从他人的角度考虑是为了更好地谋取自己的利益,获得他人的同意或有效地欺骗他人。知己知彼是为了迷惑他人。人从第三者的角度看问题并非一定是为了争取共识,或者仅仅假装谋取共识,以获得他人的支持。

自然地,哈贝马斯所假设的这种理想的沟通结构,有如数学中的理想之“ 园”,或算术中的规则,现实中尽管不符合其理想状态,但作为这种规范性的东西是需要的。问题在于,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人们会接受沟通规则?它有多大的生活源泉的有力支持?

假设少部分人遵守沟通规则,而大部分人不遵守,这少部分人可以通过说服,但大部分依然不听时沟通理性就处于被动之处。强迫则违背自己的教义,而靠说服却又毫无用处。当一个社会不满足沟通规则所提出的诸种条件时,沟通规则就行不通了。依靠什么力量来保证每个人遵守理想对话规则呢?对话中常常出现不同的意见,人们如何获得共识和相互理解呢?哈贝马斯想设计出一个避免暴力的理想对话结构。但是统治者仍然使用工具理性,甚至沟通理性来实行统治,你又怎么办?这个批评类似于福柯的观点:规则、程序在现实中依赖于各种社会条件、并常常受到权力的操纵。

哈贝马斯是这样说过:任何共识必须建立在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承认之上,沟通行为的约束力在于一方给出各种理由来说服我们接受,如我们相信其论证,这时该方就获得有效性的证明。该方不用理性辨论,而用暴力就无法获得合法性。如果出现了分歧,我们就区分不同层次范围来看某一理由能否说明他人。对理性分歧的最终解决方法仍然是依靠理性力量。如果一方不依靠理性而结束辨论,而这恰恰是缺乏合理性的证明。这就是哈贝马斯的理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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