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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美术家协会

宁夏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美术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中文名
宁夏美术家协会
外文名
NINGXIA ARTISTS ASSOCIATION
地区
宁夏
成立时间
1980年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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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美术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在此之前,美术方面的工作归属于宁夏文联美术组管理。

1980年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35名代表参加大会,宁夏文联美术组正式更名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宁夏分会”,会员总人数224人,国家级会员27人,少数民族会员27人。曾杏绯当选为主席;张文元、贝瑛仁为副主席;任振江为秘书长。1981年召开一届二次理事会,因张文元调回上海工作,增补丁钧为副主席。

1984年7月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41名代表参加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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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主席:

宁夏美术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理事(62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 莉 丁淑萍 马 桦 马 瑜 马小加 马卫东 马玉馗 马红霞 马惟军 王 波 王 骞

王心悟 王永晟 王志和 王雪峰 牛亚洲 左力光 付世文 冯 巢 朱 彪 刘 芬 刘 彦

刘 晖 安 宁 安静波 许小平 孙 燕 孙全义 李东星 李生成 李永宏 李彦辉 李晓春

杨占河 何占福 何富成 张 戈 张 岩 张 璟 张学智 张海峰 张继春 陆文军 陈培荣

虎西山 罗贵荣 周 芳 周一新 周君华 郑 涛 赵 闯 胡小敏 胡国旺 胡建国 费 春

袁柏生 倪士华 徐秀丽 高凯宏 曹自杰 韩晓莉 戴永杰

组织章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美术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宁夏美术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美术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美术规律和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进一步加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 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展览和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在美术各方面工作中取得优秀美术成果和显著成绩的个人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努力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美术评论,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引导宁夏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延伸工作手臂,发现、培养和扶持美术人才,发展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宁夏美协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协会所属为会员服务的网站,及时反映宁夏美术创作、理论研究和本会工作状况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尊重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点,培养少数民族美术家,促进各民族美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美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区各民族美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三条 推进对外美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全国美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全国各省美术家的友谊,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推动宁夏美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努力为全国美术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区美术事业;根据国家政策,促进美术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工作、户籍在我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在美术领域有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热心本会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依据本章程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实施。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从事美术创作,作品入选宁夏美协主办全区性美术展览,累计满二次者;
(二)从事美术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准并有著作出版者;
(三)从事美术编辑、美术教育、美术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成绩卓著者;
(四)在美术产业活动中为培育宁夏美术市场做出较大贡献者,愿为本会和宁夏美术事业提供资助者。
第十七条 申请入会需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市、县文联、美协推荐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提交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确认合格者,方可批准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应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协会主席团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宁夏美术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美协会员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聘请。荣誉职务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五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画种艺术委员会的建立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并批准艺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管理权限,经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员会费执行终身会费制,用于发展宁夏美术事业,慰问老艺术家,帮助困难美术工作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宁夏美术家协会简称宁夏美协。英文名称是 “NINGXIA ARTISTS ASSOCIATION”,协会会址设在银川市。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宁夏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宁夏美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宁夏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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