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
- 中文名
- 复旦投毒案
- 外文名
- Fudan poisoning case
- 时 间
- 2013年4月1日
- 地 点
- 复旦大学医学院宿舍
- 被害人
- 黄洋
- 投毒人
- 林森浩
目录
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日自己与同学一起做实验,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正好当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林森浩当时看黄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然而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林某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等进行了辩解。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动机、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开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庭审过程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至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不接受请求信内容,他说黄洋去世对家人打击很大,他也不认同“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有了“整”黄洋的想法后,于2013年3月31日找到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后,林森浩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拿走。当天下午5点多,林森浩返回寝室,同寝的黄洋和葛俊琦均不在,林森浩就将所有药液都倒进饮水机。
公诉机关认为,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
经警方查明,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合、心存不满。据知情人透露,其实林某与黄某关系不合已有一段时间,林森浩对黄某的不满日积月累以致最后一念之差而做出疯狂举动。
黄洋,生于1985年,复旦2010级硕士研究生,不久前刚获得直升博士生机会(此消息为2013年4月),曾在耳鼻咽喉科博士录取考试中取得第一名,复旦投毒案被害人,2013年4月16日下午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
黄洋是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人,曾是荣县中学高2001级学生,于2005年以690分的高分考入复旦大学,先在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专业就读,后转专业到临床医学。其母亲因肝病做过手术,黄洋用奖学金和勤工助学挣来的钱为母亲治病。
媒体报道称,黄洋在校读书期间,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强、法纪观念强,有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他还是一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立自强、生活简朴、孝敬父母的好学生,并力所能及地为家庭分担责任。
一名已从复旦大学毕业的男生,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起2010年暑假他们一同前往墨脱的故事。“墨脱是个封闭的县城,我们教的是乡镇的小学。”当地的学校一共就两个班级,黄洋与支教团的成员每门课都要教。“我们那时每天要教到(晚上)7点多。”每天都很累,支教的日子里每顿饭对男生而言也吃不饱,想要运些粮食进县城,即使公路修通了,至少也要两天的时间。”
黄洋的细心是出了名的,他还记得:“黄洋充当着‘队医’的角色,他带着创可贴之类的常用药品,路上一有人扭伤,他就与另外一名医学院的同学进行紧急救治。”
林森浩本科就读中山大学,研究生就读复旦大学医学院。曾获诸多荣誉,还拿过奖学金。
嫌犯林森浩最后一条微博发于2013年4月8日,“有时候挺痛恨这个行业的,名义上叫做医生,但是面对病人,尤其面对那些急切想从这里解决困惑的病人,帮忙总不能帮到底,好比带一个问路者走了一段路,然后跟他说,你找别人帮忙吧。”
嫌疑人林森浩的家人面临着煎熬,其母亲和弟、妹坚持认为他是遭人陷害的。在他家经营的不到10平方米的杂货店外,街坊们也说林森浩是个懂事的孩子,为人处世很得体,在村里有好名声。林母说:“3月底我接到他的电话,说写的论文没有署导师的名字,导师很生气。我跟儿子说,你缺乏社会经验,不要意气用事,不要跟老师顶撞……”
供述杀人动机
2013年11月27日,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被指控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林森浩:和同学一起去看黄洋 在路上讨论病情得知黄洋住院后,林森浩说自己和同学一起去看过黄洋,当时黄洋已经在重症监护病房里,“透过玻璃窗,他表情是自然的,我不敢和他说话。”林森浩说,看完黄洋,他们还在路上讨论过病情。他说自己一直没有向他人透露黄洋病情的真正原因,一方面他知道黄洋喝得很少,而且实验中大部分老鼠并没有死亡,所以他一直安慰自己这只是一个病程。
林森浩:从2011年8月起成为室友后,两人关系一般,“不是特别铁,有时互相之间看不惯,他觉得我没生活情调,我觉得他有点自以为是,但平时聊天也会讲到人生理想 。”在林森浩看来,黄洋是个聪明勤奋好学优秀的人,只是个人为人上有些自以为是和自私,但自己与黄洋并没有出现太大矛盾。
林森浩辩称:投毒是个巧合而自己对黄洋实施投毒行为,林森浩说是个巧合。“当时愚人节要到了,黄洋说他要整人,还拍着我同学肩膀,我当时想,那我就整你一下,后来要去实验室,头脑闪过以前有同学用毒物害人的事情,头脑一热就……”
林森浩说,二甲基亚硝胺来源于医院一个放射科博士,为两年前购买,“印象中,他告诉我是在天津买的,多少容量并不了解。”林森浩说,原液是黄色油状,本身是用于做动物实验,主要是将原液配比后注入大鼠体内。
林森浩:黄洋喝下被投毒的水时,自己当时在宿舍并未阻拦。之后,还听到黄洋在床上有痛苦呻吟声音。4月12日他给黄洋做了B超,称胃没有问题,心虚称肝脏也没问题。
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听到宣判后,林森浩一直低垂着头,看不到他的面部表情,随后被法警带走。其间,林森浩爸爸眉头紧皱,时而摇头,当听到判决结果时,林爸爸激动大叫。在走出法庭后,面对记者的提问,林父说心里很乱,需要静一静,但“一定会上诉”。
2014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这意味着,案件很快将进入二审程序。上海二中院将依法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的各种信息、毒物及其来源和投毒过程的细节。有专家认为,因为警方并没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以及案情细节,也没有公布有毒物质的具体细节及其来源,某些媒体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准则,肆意揣测投毒物质和毒物来源,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更有人指出,一些高校在类似的药品有监管上的漏洞,如果不堵住漏洞,类似案件有可能会再次发生。复旦大学负责人声称案发之后学校做过调查,认为学校在毒药保护制度上是健全的。但也有媒体报道复旦大学在毒药保护制度上并没有取得切实的作用,实验室毒品很容易带出,甚至批评复旦大学一直在想方设法为自己洗清责任而不是为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利益考虑。
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在尚未知道详情的情况下,急切的反思并扩大化到体制层面同样是不可取的。
新华视点评论:复旦大学研究生遭投毒,警方基本认定其室友嫌疑。这实在令人扼腕。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缺乏足够的理性才会有如此行为。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再大,人也应有底线。有外在知识无内在约束,教育应反思。
人民日报评论:培养人才,有知识更要有德性;大学教育,重学术更要重人格。让学生懂得去爱,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中国青年报评论:对于复旦大学生投毒的个案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和解读,并把板子都打到大学屁股上的评论,并不一定妥当。首先,中国大学的学生这么多,发生一两件投毒案,从概率上来看很小。其次,这些个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大学的教育和管理。如把它当做一个典型案例,没完没了地报道、评论,搞得大家紧张兮兮,使得同学之间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偿失了。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废除死刑是个大趋势,但在中国‘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文化基因下,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这也正是求情信这样一种正常的民意表达,却引发如此强烈反对的原因。”
森浩二审的辩护律师斯伟江也接受了《法制晚报》记者的采访。斯伟江向记者表示,在一审的卷宗中,也有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
“一审法院将它放到了卷宗里面,”斯伟江认为,一审时既然将类似材料放到了卷宗里面,表明法院有可能把这些作为量刑考虑因素。
斯伟江说,有复旦的校友请求法院对林判死刑,如果法院一审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那二审也不会考虑这次校友的联名请求信。
斯伟江透露,本案二审时间还未确定,但可能会在5月有预备庭会议。此外,斯伟江向记者证实,这封“联名信证据”并不是由律师提供给法庭,而是由复旦的部分学生和教授直接寄给上海高院的。
严义明律师则表示,复旦学子在对生命尊重的基础上,对慎用死刑的认知度比较高,有利于二审法院在该案量刑时全面地考虑。
“一审法院以杀人罪判刑是没有问题的,但在量刑上,可以考虑适度从轻。理由是尽管他构成杀人罪,但他的主观故意性值得商榷。追求杀死被害人的结果和放任了这种结果在恶意程度上还是有差异的。”严义明说。
他解释道,死刑的慎用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悔过,被害人家属是否谅解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此信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它迅速导致两种观点交锋——一种认为这是一种正常举动,也是舆论的一部分;另一种则痛斥“求情”是非不分,触犯了文明底线。
面对公众对复旦学子的争议及指责,《法制晚报》记者独家采访了“求情信”的倡导者——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百三。
记者经过多方采访求证,了解到这封“求情信”的出炉内情。2014年3月,林森浩之前帮助过的学弟学妹和林父共同找到律师咨询,在律师的建议下,由学生执笔写了这份“求情信”。随后,学生们又找到了谢百三,希望由他倡导。在学生和老师的共同参与下,才有了“177名学生联名上书”事件。
法晚记者从“求情信”及“声明”上落款的时间可以看出,“求情信”寄出的时间是今4月,也是一审“死刑”宣判后不久。
“一审判决刚出来时,林森浩的父亲和同学(医学院的学弟学妹)来咨询过我,并问我愿不愿意做林森浩二审的辩护人。”上海律师严义明告诉《法制晚报》记者。
严律师向前来咨询的林父及同学提出了部分建议,这些建议当中包括“能不能让同学写一封求情信”,让林的家人、同学和被害人黄洋的父亲沟通,尽最大努力求得他的谅解。
“同学们觉得这些建议他们能做的一定去做。”严义明说,之后,这些同学把写好的东西(求情信)拿给他“过目”。
“因为这信是同学们最真实的心理反映,看了以后我觉得原则上没有大问题,我就一个字也没有改。”严义明说。
林的同学找严律师时反复强调,以他们对林的了解,他平时并不是一个很歹毒的人。严义明律师说,这些同学都是林森浩的学弟学妹,对“学哥”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些个人的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林森浩平时在学业上,能帮助他们的也是愿意帮助他们的。
《法制晚报》昨天再次联系到这封求情信的执笔者,采访要求被婉拒。但从其他几位同学的描述中,记者还原了学生签名的过程。
“签名的同学基本上都不认识林、黄二人,更谈不上和他们二人有私交了,包括我也不认识他们,应该说本来是案件的局外人,但作为复旦的师生,我们对此事是关心的。”谢百三说。
“签名的同学都不认识林、黄二人”一说,记者从多位签名学生那里得到了证实。
一、是否是故意杀人。
林森浩继续坚持自己并非以致黄洋死亡为目的,表示投毒之后,他曾对饮水机里的水作了一定的稀释。
林森浩:比如说当时投毒之后,注射器的液体没有倒进去,还有,我对里面的液体做了一定的稀释,我做完(投毒)这个事之后,我把饮水机的凹槽的盖子揭开,看到水比较油黄,就用自己刷牙的口杯把里面的水舀出来,大概两到三次,每次舀出后都会从水龙头接第一点。
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希望二审判决书中,辩方提出的诸多质疑能得到回答。
斯伟江:我们提出的疑点是什么毒,质谱图为什么不拿出来,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不到致死量,你怎么解释;第二个就是死因的问题,新的专家意见认为可能有别的死因,或者别的因果关系在里面,你法院怎么解释;第三个是审讯录像和笔录中都证明他没有致黄洋死亡的故意的,那么你怎么来定他的故意杀人。
二、所投毒物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称“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检方指出,本案鉴定作出了黄洋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认为是充分的。”
三、黄洋是否死于爆发性乙肝。
检方鉴定人员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辩方法医证人胡志强称:黄洋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
斯伟江:(胡志强)他是我们找的,我们拿到这些病历后需要找法医专家来看,这中间有没有问题,找的他,他也是比较不错的,资深的法医嘛,最后是不是算,我也申请法院进行重新鉴定。
2015年1月8日,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上诉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需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斯伟江律师称,合议庭成员由最高法刑三庭多名法官组成,他们询问了辩护律师对于林森浩死刑复核的意见。辩护律师主要阐述了四点意见,包括黄洋喝入的毒物未到致死量、有新的专家意见显示不排除其他多种因素致黄洋死亡,林森浩的主观故意更接近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以及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等,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斯伟江称,最高法死刑复核法官已提审过林森浩。
斯伟江介绍,合议庭表示会依法公正审理此案。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