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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成

王春成(1963年-),辽宁锦州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董事长,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辽宁地区代表,2008年起担任全国人大代表,2013年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 2014年4月24日被终止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因涉及最近的军中大老虎一案,原全国人大代表、辽宁春成工贸集团董事长王春成于2014年4月被军事检察机关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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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王春成以下岗工人身份,靠给锦州电厂送煤发家,后接手改制的新邱露天煤矿,成为阜新市政府眼中的“红人”。

2003年起,王春成进军内蒙古,在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获得两家煤矿。此外,他还在阜新拥有几家规模中等的当地企业。仅从资产规模来看,王春成在国内的民营实业界并不算突出,但他却做了一件与自身实力不相称的实业——以民企身份主导修建西乌旗巴彦乌拉镇至阜新市新邱区的巴新铁路。媒体提及他时,也多因巴新铁路的民营建设者的身份。

涉嫌犯罪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王春成与金道铭、丁雷峰和梁耀辉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同日终止。与后三人的人大代表资格是“被罢免”或“被终止”不同,王春成系“因涉嫌违纪违法,本人提出辞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此前,王春成曾两次以行贿人身份涉及政界贿案,分别是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盟委原副书记蔚小平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案。在两案中,王春成分别送给蔚小平60万元、刘卓志18万美元,但并未影响王春成继续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公开活动。然而今时不同往日,由于事态严重,王春成无法像前两次一样仅以证人身份作证后脱身,而是辞去了代表资格。

201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依照党的纪律条例,决定对一军中大老虎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组织调查。经审查,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赔;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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