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
- 中文名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外文名
- CAAC
- 前身暨原名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成立时间
- 2008年3月
- 现任局长
- 李家祥
- 驻地
-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目录
(一)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五)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六)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八)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九)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十二)承办
1949年11月2日,
综合司
航空安全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发展计划司
财务司
人事科教司
国际司
运输司
飞行标准司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机场司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公安局
直属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党组纪检组(与驻民航局监察局合署办公)
全国民航工会
离退休干部局
华北地区管理局
东北地区管理局
华东地区管理局
中南地区管理局
西南地区管理局
西北地区管理局
新疆管理局
空中交通管理局
机关服务局
中国民航大学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民航第二研究所
中国民航报社出版社
民航医学中心(总医院)
清算中心
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
信息中心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首都机场集团
审计中心
国际合作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钟赤兵1949年11月至1952年10月任军委民航局局长
朱辉照1952年10月至1955年6月任军委民航局局长
邝任农1955年6月至1973年6月任民航总局局长
马仁辉1973年6月至1975年6月任民航总局局长
刘存信1975年6月至1977年12月任民航总局局长
沈图1977年12月至1985年3月任民航总局局长
胡逸洲1985年3月至1991年2月任民航总局局长
蒋祝平1991年2月至1993年12月任民航总局局长
陈光毅1993年12月至1998年6月任民航总局局长
刘剑锋1998年6月至2002年5月任民航总局局长
杨元元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民航总局局长
航班因天气延误旅客需自理食宿
2016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只有在由于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旅客才能享受到免费的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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