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
- 中文名称
- 12315
- 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开通时间
- 1999年3月15 日
目录
为了切实解决广大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及时、方便、快捷受理消费者诉求,1999年3月15 日,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设3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1、负责拟定本局工作计划、总结,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发文的核稿工作。
2、负责文件运转、资料、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
3、负责本局会议组织、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工作。
4、研究拟定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综合性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5、承担本局日常行政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商品监管和服务消费保护处
1、研究拟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2、负责组织、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4、承担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5、承担组织、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12315工作指导处
1、研究拟定有关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及查处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规章制度与具体措施、办法。
2、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
3、承担指导全国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12315信息化网络业务应用和推广工作。
4、承担全国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数据的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工作。
5、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编制15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
综合处:编制4人,其中处长1人,副处长1人;
商品监管和服务消费保护处:编制4人,其中处长1人,副处长1人;
12315工作指导处:编制4人,其中处长1人,副处长1人。
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承担。
2、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的食品质量监测以及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交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承担。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综合处、商品监管和服务消费保护处、12315工作指导处。
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时
请您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帮助您调解纠纷;如发现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
拨通12315电话后,如您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另外拔打12315是收费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
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当您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
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
当您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请您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帮助您调解纠纷,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四)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一)自收到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扣除检测等时间);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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