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国
- 姓名
- 朱明国
- 性别
- 男
- 籍贯
- 海南五指山
- 出生日期
- 1957年5月
- 毕业院校
- 中央党校
- 民族
- 黎族
- 学位
- 研究生学历
- 入党时间
- 1975年10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1974年8月
目录
1974—1975年 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毛招小学教师;
1975—1975年 广东省保亭县保城公社路线教育工作队队员;
1975—1976年 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6—1978年 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8—1980年 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团委书记;
1980—1980年 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副书记;
1980—1982年 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书记;
1982—1984年 中山大学法律系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4—1984年 广东省保亭县委常委;
1984—1985年 广东省海南自治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州直机关党委书记;
1985—1988年 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学习;
1988—1993年 海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3—1994年 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副厅局级);
1994—1995年 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县长(1995.02明确为正厅局级);
1995—1998年 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市长(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8—2001年 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
2001—2002年 重庆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2002—2006年 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2006—2010年 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2010—2011年 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2011—2012年 省委副书记,省社工委主任;
2012—2013年 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
2013— 2013年7月22日 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
2013年7月22日后,朱明国不再担任省委副书记职务。
2014年11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涉嫌违纪
2014年11月2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免职
2014年12月3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中共广东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2015年1月17日下午在广州闭幕。全会决定撤销朱明国的十一届省委委员职务。
被双开
2015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朱明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朱明国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朱明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6年5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朱明国收受各项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亿余元,另有9104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朱明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2016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朱明国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朱明国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明国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职务调整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379261亿元。朱明国对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966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明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明国本人及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朱明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受贿犯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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