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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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二)违法使用明人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宾县。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比家好老年公寓”下达火灾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寓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未按照公安机关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2015年11月5日10时许,该公寓307房间失火,房间内住宿老人被害人王某某因火灾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生前烧死死因。经侦查,黄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被宾县公安局文化派出所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经营“比家好老年公寓”,系该公寓负责人。2015年9月29日,宾县公安局对该公寓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寓存在火灾隐患,遂对该公寓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黄某某未能按照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2015年11月5日10时许,该公寓307房间失火,导致房间内住宿老人王某某(男,殁年81岁)被烧身亡。当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侦破过程。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源情况,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辖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般,未发现违法劣迹行为。
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实2015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对“比家好老年公寓”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并对该公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4、和解协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与死者近亲属已自行达成和解。
5、证人任某乙的证言材料:证实其妻子黄某某经营“比家好老年公寓”期间,相关部门多次到公寓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公寓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6、证人潘某某、崔某某、任某乙的证言材料:均证实案发当天10时左右“比家好老年公寓”发生火灾的事实。
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材料:供认其经营“比家好老年公寓”期间,公安机关对该公寓进行检查并下达改正通知书,其未进行整改。2015年11月5日,公寓内307房间失火致王某某死亡。
8、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王某某符合生前烧死的死因。
9、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比家好老年公寓”307室起火点位于王某某床铺中部西侧,起火原因为烟头引燃床铺上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10、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经营老年公寓期间,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导致火灾发生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系初次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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