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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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除法国外的四+1大国。《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外长会议,会上通过了由美国政府起草,经美、苏、英、中四国签字的《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明确宣布,四国政府“承认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二战期间,四国政府第一次共同宣布,一致赞同要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鉴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前总统威尔逊在倡导建立“国际联盟”问题上的教训,从美国的全球战略利益出发,经过长时间的谋划,提出了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设想。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种机制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会总共批准执行了约55项维持和平行动,有力阻止和减缓了地区冲突的发展和扩大。这一机制在经历了冷战后愈发显示出其生命力。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 会议在讨论安理会的组成时,美国最初的方案是由4个常任理事国和7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后来又提出吸收法国作第五个常任理事国,又补充说,晚些时候还可能建议增加一个拉美国家为第六个常任理事国。美国坚持认为,巴西的人口、面积和资源使它有充分的理由加入常任理事国。此外,巴西在二战中为反法西斯盟国的胜利作出了杰出贡献。苏联代表葛罗米柯说,苏方认为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暂时限定为四大国,以后法国加入后限定为五大国。英国代表也表示,希望理事会还是不要有第六个常任席位,并补充说,只要一突破增加法国作为第五个常任理事国这个框框,理事会就会受到强大压力,就会有提出进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要求。后来,美国代表又提出,应该将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条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国和苏联代表对此均持否定态度。最后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国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国。
在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与会各国作出在旧金山召开制宪会议的决定时,建议中国和法国同苏美英一起,共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中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同意参加会议,但决定不担任发起国,因为法国认为它没有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没有自己参与制定的宪章上签字。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俄、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
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第二十六条: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第二十八条:
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
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
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二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三十条: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第三十一条: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
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附任期截止年份):阿根廷(2014年)、澳大利亚(2014年)、大韩民国(2014年)、立陶宛(2015年)、尼日利亚(2015年)、卢森堡(2014年)、卢旺达(2014年)、乍得(2015年)、智利(2015年)、约旦(2015年)。
安理会是联合国中最有权力的机构,因为它讨论最敏感的安全问题,涉及各国核心利益。安理会的决议,各国是一定要执行的。而要让安理会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决议,首先要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决议草案。非安理会成员国无权提出决议草案,只能通过安理会成员国才能提出。所以,即使当非常任理事国,位置也很重要。每年安理会改选五个非常任理事国,竞争也很激烈,有时要通过几轮秘密投票才能选出。而当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就得到了随时提出决议草案的权利,这是非常重要的。
安理会的决议和主席声明都是要经过磋商的。主席声明要成员国一致同意才行。目前,决议草案的通过,需五大常任理事国没有行使否决权,而且有9票赞成才能通过。而在决议草案和主席声明通过之前,要经过多次闭门磋商。这一过程是安理会外交斗争最实质性的活动。各方都咬文嚼字,斤斤计较,甚至使出种种外交手段,不惜开马拉松会议,威胁使用否决权,力求在决议中反映自己的意见。而这一磋商过程也是一些国家相互之间进行外交交易的时机。在这方面你照顾我,在那方面我照顾你。通过这些手段,使本国的利益得到维护。
安理会除了通过决议和主席声明外,还经常讨论热点问题。目前,安理会讨论的议题范围有扩大之势,不仅讨论安全问题,还讨论人道援助、艾滋病等问题。平时,安理会还派代表团到热点地区视察,与有关国家领导人会谈。安理会下面还有一些根据安理会决议建立的常设机构,如制裁委员会。当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后,可以利用这些活动开展多边外交,帮助解决一些双边问题。
安理会主席是安理会成员国每月轮流担任的。看上去只是主持一下安理会,但实际上,通过安排安理会日程,决定本月讨论的议题,代表安理会与联大主席和联合国秘书长联系,举行记者招待会等活动,都可以有效提高本国在联合国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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