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万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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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05—1984.03 察右中旗乌兰供销社工作(其间:1983.05任供销社副主任)
1984.03—1991.03 察右中旗乌兰苏木党委副书记、政府苏木长,1989.03任党委书记
1991.03—1992.03 察右中旗供销社主任
1992.03—1993.02 察右中旗商业购销集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1993.02—1998.11 察右中旗商业贸易委员会副主任,1994.04任主任,94.06任党委书记
1998.11—1999.01 察右中旗旗委常委、旗委办公室主任
1999.01—2004.04 乌盟盟委组织部副部长,2002.06兼任乌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4.04—2006.03 乌兰察布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编办主任
2006.03—2007.11 四子王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2007.11—2013.01 四子王旗旗委书记
2013.01—2015.08 乌兰察布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15年8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副主席肖万寿(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3]
201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肖万寿(副厅级)决定逮捕。
2016年1月13日,政协乌兰察布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免去肖万寿政协乌兰察布市第三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2016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原副主席肖万寿(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6]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原副主席肖万寿(副厅级)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指定兴安盟检察分院审查起诉。2016年12月22日,由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肖万寿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万寿,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兴安盟检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万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无法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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