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0] 分享 评论[0]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相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商行为。 目录 按照各国近代商法的规定,相对商行为主要包括财产租赁、加工承揽、保管运送、出版印刷、居间代理等行为。《日本商法典》第502条规定的相对商行为包括:(1)以租赁的意思,有偿取得或承租动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或者以出租其取得物或承租物为目的的行为;(2)为他人实施的制造或加工行为;(3)供给电或煤气的行为;(4)运输行为;(5)作业或服务的承揽;(6)出版、印刷或摄影行为;(7)以招徕顾客为目的实施的场所交易;(8)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9)保险;(10)寄托的承受;(11)居间或代办行为;(12)商行为的代理承受。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0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烫面角 下一篇 萧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