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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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法律优点、缺点
成文法例时常有条文不清楚、
1、不合目的性。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要求具备一般性和普遍性。但是,一般性和普遍性只是概括了同类个别事物的共同本质,并没有包括个别的全部内容和特点,共性不能完全包括个性,事物的具体特性比共性更丰富。正是由于法律这种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要求,使得其不可避免地与部分适用对象的个别、特殊性对立起来,从而使法律常常在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正义,也就是形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不合理”情形。普遍适用的法律适用于个别、特殊的个体时导致非正义而违背了法律自身要追求的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2、不周延性。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现代民法法系国家,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采取法典形式。
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