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大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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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自然灾害孕育于由大气圈、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共同组成的地球表面环境中。无时无地不在发生,当这种变异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时,即构成自然灾害。因为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包括以劳动为媒介的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灾害都是消极的或破坏的作用。所以说,自然灾害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
世界范围内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台风、风暴潮、冻害、雹灾、海啸、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宇宙辐射(极少出现,出现了也影响小)等。
中国国土空间上常见的自然灾害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是地理环境演化过程中的异常事件,却成为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自然因素之一。
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行为和精神健康的方式有多种:
1、灾难会带来实质性的创伤和精神障碍;
2、绝大多数的痛苦在灾后一两年内消失,人们能够自我调整;
3、由灾难引起的慢性精神障碍非常少见;
4、有些灾难的整体影响可能是正面的,因为它可能会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5、灾难扰乱了组织、家庭以及个体生活。
自然灾害会引起压力、焦虑、压抑以及其它情绪和知觉问题。影响的时间以及为什么有些人不能尽快适应仍然是未知数。在洪水、龙卷风、飓风以及其它自然灾害过后,受害者表现出恶念、焦虑、压抑和其它情绪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持续一年。
一种极度的灾难的持续效果,称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即经历了创伤以后,持续的、不必要的、无法控制的无关事件的念头,强烈的避免提及事件的愿望,睡眠障碍,社会退缩以及强烈警觉的焦虑障碍。[1]
自20世纪80年代始,我国就已经开始了自然灾害的立法应对,现有的专门应对自然灾害类的法律主要有:
2007年8月30日颁布同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1999年10月31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1985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除此之外,一些法规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也有力地应对了自然灾害的发生。例如:2005年6月7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3年11月24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2年3月19日颁布同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颁布实施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1995年2月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施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4年10月9日颁布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1年7月2日颁布实施2005年7月15日修订的《防汛条例》、1991年3月22日颁布实施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1998年大洪水
2008年雪灾
三年自然灾害
唐山大地震
汶川地震
玉树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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